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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未写明追缴、退赔内容,被害人如何救济权益?

2022-12-14 11:27:50 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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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

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至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以帮被害人田某甲女儿田某乙办理某油田采油工及某油田公安局协勤人员为由,先后多次骗取田某甲现金共计18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1417元并发还被害人。

因而该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已犯有诈骗罪。遂依法作出【(2014)华区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根据该院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的诈骗行为使被害人田某甲遭受了共计18万元的巨额损失。虽于案发后,追回赃款11417元并发还被害人,但被害人仍有巨额损失尚未挽回。至于如何挽回被害人其余的损失,该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并未提及。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该如何救济其权益呢?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予以简要分析。


二、前述案例中,被害人能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结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只有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之诉);若被害人的财产被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则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三、刑事判决书未写明追缴、退赔内容的,被害人如何救济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上述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且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在刑事判决主文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据此,笔者认为,原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的,被害人自然可通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挽回其损失。原审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的,属于漏判,即适用法律错误,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如此,在原审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的情况下,被害人可根据刑事判决是否生效为界点,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措施:

措施一:刑事判决未生效的,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笔者在办理案件实务过程中,在给很多被害人进行咨询解答的时候发现,大多被害人不知道该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也不知道案件判决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之规定,刑事判决书是应当送达当事人的,而刑事诉讼法中所提当事人自然包括被害人在内。因此,被害人在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应当及时主动联系法院,向人民法院申领判决书,以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措施二:刑事判决已生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笔者认为,因没有关于申诉期限的限制性规定而不受时间限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据此,被害人基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向检察院申诉的,不受时间限制。
 

四、案例介绍

在前文所列举的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中,原一审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于2017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2017)豫09刑再3号】再审刑事判决书:撤销【(2014)华区刑初字第283号】原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潘某某退赔被害人田某甲18万元(其中11417元已发还田某甲)。

裁判要旨: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漏判责令被告人潘某某对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产予以退赔的判项的抗诉意见,根据2013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定罪量刑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

另有如下判例可供参考:

1.【(2017)豫0102刑再3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刘某的行为属于侵财犯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刘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但原审未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属于漏判,应当予以补充判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予以采纳。

2.【(2021)湘12刑申60号】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决定书。

裁判要旨:原一、二审判决、裁定仅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了相应刑期及罚金,未对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的财产判决责令退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综上所述,在原审法院未在刑事判决书中写明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内容的情况下,刑事判决未生效的,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判决已生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作者介绍

 

扎西东柱,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刑事诉讼业务小组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主要从事各类刑事诉讼,以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为主攻方向,力求专业化、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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