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股权激励过程中应当如何选择持股平台?

2022-06-10 12:14:56 1131

「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原创文章,同步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

            文章著作权属树人律师事务所所有,在其他平台或媒体发布、转载需经树人律师事务所许可。

            取得许可在文末扫码关注“树人律师”进行联系。


龚自珍在《己亥杂诗》中写到“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金缨在《格言联壁》中也写到“人生之所重者元气,国家之所重者人才”,由此可见人才的重要性。不少企业近年来也掀起了股权激励的热潮,拟对部分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试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实现“留人”目的,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实践中,多数企业在开展股权激励时均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其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持股平台持股和股权代持三种形式,使用最多的当属持股平台持股。本文将通过解析几种常见的持股平台形式来帮助拟开展股权激励的企业选择合适的持股平台,以供企业参考。

 

一、开展股权激励业务,为什么要选择持股平台

 

在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过程中,树人律师认为选择持股平台的原因主要包括保留公司控制权、扩大股权激励人数、避免公司工商信息频繁变更等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保留公司控制权

 

多数科技型企业发展到后期都会面临员工积极性不高、离职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滑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企业管理层人员拟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让部分核心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让激励人员觉得自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发展的好坏与自身利益相挂钩,从而通过这种利益的捆绑达到留人的目的。但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却并不想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于是各企业通过引入持股平台来实现这一目的。多数情况下,作为被激励人员享有的仅为分红权,实际的表决权由持股平台中公司选择的“自己人”持有。持股平台的被激励人员虽然持有公司的股权,但仅为间接持股,从工商信息来看,公司的股东仅为该持股平台,对应的股权权益也由该持股平台享有。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既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让其有“主人翁”意识,又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保留了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实属“一举两得”。

 

(二)扩大股权激励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法律存在限制性规定。企业处于成长期时,核心骨干人员占多数,公司对核心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时,全部激励对象均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直接持股,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十人。但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可以将公司股东人数大幅减少,同时持股平台中股东或合伙人人数的多少不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此种情况可以根据公司意愿将大部分核心员工纳入被激励人员的范围,符合公司战略和发展目标。

 

(三)避免公司工商信息频繁变更

 

近年来,随着工商系统及业务办理流程的完善,公司进行工商信息变更时流程较为繁琐,一般耗时也较长。但对于企业来说,人员的离职和新入是很常见的现象,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时同样存在这个问题,部分核心员工认为公司带来的利益对其并不具有诱惑性,因此选择离职。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就会面临退出的相关问题,同时,随着公司的发展,在不同的阶段会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激励,届时,亦会不断增加激励对象。

 

如选择直接持股的方式,首先,存在公司股权分散的问题,对于公司日后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障碍,不利于公司融资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其次,公司股东会因股东进入或退出而频繁变动,不利于公司治理,最后,频繁的股东变动亦需要公司频繁进行工商变更。

 

选择在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退出就更为便利,只要在该持股平台内部完成进入或退出即可,并不导致公司本身工商信息的变更,对于公司来说省时省力。因此,通过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够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同时避免在公司层面频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二、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类型?

 

对于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来说,一般存在三种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即: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法人持股平台、其他持股平台,而选择最多的当属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一)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特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即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主要是考虑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对于企业确定的被激励人员来说,要求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存在现实上的不可行性,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大于预计可获得的收益。

 

因此,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时,一般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一方面,公司可以选择一名“值得信赖”的激励人员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余激励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保证公司对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便于被激励人员接受公司的决策安排。

 

(二)法人持股平台

 

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时,一般的法人持股平台主要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拟激励人员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及决策机制比较繁琐,部分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如公司将激励人员股权平均化,将导致公司决策效率降低,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着部分优势,比如在法律法规层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较有限合伙企业更为完善和成熟。在实践中,部分公司也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三)其他持股平台

 

除上述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和法人持股平台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持股平台,即:员工持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是指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以员工持股计划名义设立信托账户,指定本公司参加计划的员工为受益人,公司管理人员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持股员工的利益购买并持有雇主公司股票(股权),负责员工持股信托账户的管理。简而言之,即以信托形式为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法律架构。员工持股信托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因为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证监会对此态度并不明确。因此,国内较少使用此种方式作为持股平台。

 

结语

 

企业在开展股权激励业务过程中,选择何种股权激励方式都有企业自身战略的考虑,但近年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设立依然热度不减,因此,了解不同的股权激励平台并选择合适企业的持股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树人律师通过梳理几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形式,希望对拟开展股权激励业务的企业有所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