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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赌”中固定收益撞上“法定公积金”,固定收益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

2022-03-25 15:28:07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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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裁判要旨: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会议纪要规定的内容,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一般是有效的。本文主要讨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投资者在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目标公司不能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股东获得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前提条件为:公司已经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若投资者要求履行与公司之间对赌协议中固定收益,此时需要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即要求公司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此时投资者所获取的收益应当依法退还于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裁判要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作者理解该裁判要旨强调的是,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可以约定固定收益,但该固定收益不能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若对赌协议非基于目标公司经营业绩,直接脱离经营业绩要求目标公司支付固定收益,那么将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将会被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结论

 

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约定固定收益,目标公司不能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需要基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再要求目标公司支付约定的固定收益。

 

建议

 

投资者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在公司不能支付固定收益的情况下,由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补足。这样可以避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对赌的有效和履行,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