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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系列文章之一: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界定

2022-03-21 16:22:45 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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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理论及审判实践,诈骗罪除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以外,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以下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果关系)→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诈骗行为首先表现为欺骗行为。那么是否只要存在欺骗行为就必然导致诈骗犯罪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究竟应该如何界定呢?

 

一、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实质——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

 

首先,根据刑法的界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属于欺骗行为的一般形式。笼统地说,欺骗行为表现为向他人陈述虚假的事项,或者向他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虚假的事项和资讯既可以表现为部分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全部虚假。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存在虚假的事项和资讯并不必然导致诈骗犯罪。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与客观真实不相符的认识错误。比如,某甲伪造了车票准备使用,但在还未使用时,就趁检票员不注意偷偷溜上了车,因并未使检票员产生认识错误,故不存在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最后,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实质是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其中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可以是基于全部的虚假事项或部分的虚假事项,具体如何认定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在实践中,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决定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根本是抵押物是否足额,只要抵押物足额,银行的风险就能降到最低。若行为人提供了真实的抵押资料,但是其他资料存在虚假,在此情况下,不宜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相反,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抵押资料,银行基于此决定发放贷款,那么行为人应认定实施了欺骗行为。

 

二、欺骗行为中的欺骗内容包含事实的欺骗和价值判断的欺骗

 

(一)事实的欺骗

根据上文可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属于欺骗行为的一般形式,欺骗内容包含了事实的欺骗。因过去的事实和现在的事实均是可以验证的,故就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做出虚假表示的,应该认定为欺骗。但是,行为人就将来的事实做出的陈述意见能否构成欺骗,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将来的事实目前并未发生,无法验证真假,而是否存在欺骗应由当下进行判断,若当下无法判断,便不属于诈骗罪规制的范围。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将来的事实存在真假之分,亦可以进行真假的判断。一种情况是人们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经历和规律能够对将来事实的真假进行判断。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若当时无法进行判断,但是事后能够印证当时就将来的事实做出了虚假的陈述或者虚构了事实。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应认定对将来的事实进行了欺骗。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将来的事实存在真假之分,是否属于欺骗应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若一律认定不属于诈骗罪规制的范围,会不当地缩小诈骗罪的范围。

 

(二)价值判断的欺骗

价值判断是由人做出的评价和判断,因为个人的经历、境遇等各不相同,对于价值的判断亦是见仁见智,由此可知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基于此区别,部分学者认为价值判断(比如广告词:世界上最滋润的护手霜)不存在欺骗。但是部分学者与此看法相反,认为就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者表示的,可以成立欺骗。原因在于欺骗行为的实质是使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此认识处分财产。故,没有必要强行区分事实的欺骗或者价值判断的欺骗,只要达到了欺骗行为的实质,就属于欺骗。且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通常情况下都存在公认的标准,基于通用标准,该价值判断可以进行虚假或真实的区分。除此以外,某些夸大的说法不构成诈骗罪的欺骗的原因,不是因为其属于对价值的判断,而是未达到诈骗罪要求的欺骗程度,对于上述两种说法,笔者认可第二种说法。

 

三、欺骗行为中的欺骗程度需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首先,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不法和有责两个方面。如果说法益侵害是不法内容的实质,那么处以刑法处罚的法益侵害则取决于陷入认识错误的程度。所以,虚假表示是否属于欺骗行为并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关键在与该行为在具体的情况下是否足以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如果欺骗行为存在这种危险,即使他人未陷入认识错误,一般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反之,则成立既遂。

 

其次,被骗者应该是一般人还是特定的受骗者呢?一般来说,年幼者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群更容易被骗,而戒备心较强或者聪明的人群更不容易被骗。也就是说,被骗的主体应该根据个体差异进行判断还是进行统一认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具有稳定性,若根据个体差异进行区别,那么就诈骗罪而言,会使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欺骗行为的界定丧失统一标准。故,此处应采用“一般人”(可能成为受骗者的所有人)标准。

 

最后,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应根据案件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虚假陈述或者表示的内容(欺骗内容已经在本文第二部分详述,此处不再赘述)。虽然在被骗者处不需要根据个体差异进行区分,但在认定是否足以使人陷入认识错误时却需要结合受骗者的性格、年纪、能力、经验等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虽然能被具有社会经验的人识破,但是具体的被害人由于经验缺乏而陷入认识错误时,应该认定欺骗行为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欺骗程度。

 

因诈骗犯罪在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且犯罪构成较为明晰,在日常办案中,办案人员常常忽略对欺骗行为的深入研究。而对于刑事案件来讲,犯罪构成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切入点,对于诈骗犯罪而言,欺骗行为是诈骗罪的首要表现形式。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符合欺骗的实质、是否达到欺骗程度均是需要办案人员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但是欺骗行为的内容远不仅此,还包含欺骗方式(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认定和刑法一般理论中的界定并无太大区别)、欺骗类型等内容。在实践办案过程中,还需根据具体个案对欺骗行为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