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人视角SHUREN NEWS

文体活动中自甘冒险规则浅析

2021-12-13 14:43:05 1372

「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原创文章,同步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

            文章著作权属树人律师事务所所有,在其他平台或媒体发布、转载需经树人律师事务所许可。

            取得许可在文末扫码关注“树人律师”进行联系。


自甘冒险(Assumption of Risk, Handeln auf eigene Gefahr, Acceptation Desrisque)又称自承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当事人已经知道所从事的事务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有一古老的法律谚语流传至今“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但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关于自甘冒险规则却是新增加的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使得此类案件有了统一的规范依据。

 

树人律师将从以下角度去浅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自甘冒险规则。

 

一、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划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从文意理解来看,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可产生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也正因为这种免除责任是完全的免除,而非过失相抵的减轻或免除责任,为了防止受害人自担风险范围的扩大,应注意严格限制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具备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类活动,笔者认为这种文化、体育类活动需要具备两项特征:1.一定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特征决定了参加该类活动则可能面临其他参加者因活动本身所带来的人身伤害风险。比如排球赛、篮球赛等常见的体育竞技类活动。该规则排除了其他一些社会活动的适用,比如一些好意施惠行为等;2.一定的风险性。该处的“风险”应是特定文体活动所固有的异常风险。一方面,该风险应当超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风险。另一方面,该风险应当将高度危险排除在外。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已对高度危险活动做出了特别规定,可直接适用该规定予以规制。

 

案例: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A大学组织了一场学生排球赛。比赛进行时,恰巧小王下课横穿排球场,球员小明在跑动过程中,背朝小张,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后小张被送往就近医院治疗且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等相应损失。

 

问:本案能否适用自甘冒险规则?

 

答:不能。首先需要注意自甘冒险作为免责事由的第一个要件:加害人和受害人均须为活动参加者,即自甘冒险规则中受害人的损害须是来源于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行为。本案中,小明是排球赛的参加者,但小张不是,因此,小张向小明主张赔偿损害时,自甘冒险不能作为小明的免责事由。其次自甘冒险主观上受害人须满足知情与自愿要素。知情要素指的是,受害人明知自己参加的活动可能导致特定的危害结果。本案中,小张对该危害结果并不知情。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受害人知情所依据的标准,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形,包括其年龄、精神状况、职业等。自愿要素指的是,受害人在认知到特定危险的情况下自主地去趋近危险。本案中,受害人小张并未存在认知到危险而趋近危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使用胁迫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参加,则就欠缺了自愿要素。再者冒险作为免责事由客观上损害必须是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所谓固有风险,就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该种活动所通常具有的风险。适用自甘冒险抗辩,要求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正是该活动的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譬如篮球运动的固有风险包括身体对抗、碰撞、被砸伤等的可能性,因此只有当受害人确实因这些原因致伤时,加害人才能主张自甘冒险抗辩。

 

二、自甘冒险免责的排除适用

 

对于行为人而言,若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属于活动内在的风险,也难以满足知情以及自愿要素,超出了受害人自愿承担的风险范围,而致害行为本身具有可非难性,故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则无法适用自甘冒险规则予以免责,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

还是刚才的案例,在比赛过程中,小李的右脚与小王的小腿发生碰撞,双方均受伤了。关于发生碰撞的原因,小王称是小李故意用脚踢其腿部,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显然,本案不能认为小李存在故意。因为排球活动中该种身体碰撞属于固有风险,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非受害人对此举证证明。

 

问:那么,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又应如何判断呢?

 

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人具体的行为为核心,判断该行为在进行该项文体活动中是否具备了必要性或合理性,这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非基于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具体可以综合以下几个因素予以权衡:

 

1、行为人的专业程度;

2、活动通常的规则;

3、活动本身的特性;

4、活动开展的目的。

 

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其同时扮演风险负担者和风险制造者的角色,其具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相应地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无法以受害人自甘冒险作为抗辩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指引性规定,据此,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可分为两类讨论: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制;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二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学生损害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第三人致学生损害的补充责任。

 

问:自甘冒险规则项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又有何特殊性呢?

 

答:笔者认为其在认定标准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对于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或管理职责的认定需要结合以下三点:

 

1、活动开始前,组织者是否就活动风险及相应规则予以合理告知;

2、活动进程中,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以保障参加人的人身安全;

3、损害发生后,组织者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

 

案例:

2020年4月,北京的宋某某在打羽毛球时,被对手周某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接近失明,事后他将周某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法院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容易被羽毛球击中。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宋某某构成“自甘冒险”,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无须承担责任的。最终,朝阳法院一审作出了驳回原告宋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适用自甘冒险这一条款,对于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自甘冒险规则的主要内容。自甘冒险的侵权纠纷数量比重上升,众多活动领域、大量存在的自甘冒险行为导致减责、免责的抗辩,责任的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自甘冒险原则更好地指导受害人适用、界定行为和责任,从而使纠纷双方得到更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