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相关问题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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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针对国有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对外转让,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树人律师结合32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的方式、具体流程等问题作了如下梳理。
国有资产对外转让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后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其他:公开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公开转让之流程

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的其他问题
1.受让人的资格限制
按照32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对外转让对受让人的资格限制如下:
(1)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2)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3)所涉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国有资产对外转让的审批主体
根据32号令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对外转让根据不同情形,审批主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
①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2)因资产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4)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3.转让方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32号令第十五条及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对外转让,转让方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资产基本情况;
(2)转让资产企业的股东结构;
(3)资产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资产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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